案件回顾:
张某于1982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高唐县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招收录用,工种为电工。2008年1月1日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月工资2000元。2015年7月,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,张某的月工资被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。
为照顾家庭生活需要,经熟人介绍,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事业单位做兼职电工,月工资800元。当公司领导得知此情况后,随即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。
仲裁结果:
张某不服,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请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。近日,经仲裁委调解,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。
法律知识链接: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由上述法条的第(四)款可以看到,只有当劳动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有严重影响,或者用人单位提出**但是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时候,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,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:
1、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。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,否则,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;
2、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,但是单位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,而劳动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。如果单位没有“指出”过的证据,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。
问:单位能否制度规章制度禁止劳动者兼职,否则解除劳动合同?
答: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工作之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支配时间,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,对工作之外的时间,规章制度无权约束。